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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德爾塔”突襲旅游,退團處理不要盲目適用“不可抗力”!
近日,因南京疫情外溢,導致多省多市出現關聯確診病例,給正處在暑期旺季的旅游行業(yè)以沉重打擊,游客因本次疫情產生的投訴、糾紛等顯著增加。
這兩天有些自媒體關于旅游糾紛處理適用“不可抗力”問題發(fā)布了一些不嚴謹或者說立意錯誤的文章,很多旅游從業(yè)人員在轉發(fā)熱議
為了更好的幫助大家合法、合理地處理因本次疫情產生的旅游投訴或者糾紛,我們旅游獨角獸團隊,特從旅游實務以及旅游法律角度出發(fā)撰寫本文,提醒大家切記不可盲目適用“不可抗力”原則,否則只會加重損失,激化矛盾。
01 我們要認識,什么叫不可抗力?
根據《民法典》第180條之規(guī)定,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。一般情況我們可以分為兩大類,第一類為,自然災害,比如地震、洪水、海嘯等;第二類為,社會現象,比如罷工、軍事行動、政府禁令等。
根據《民法典》590條之規(guī)定,因不可抗力導致不能履行合同的,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,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。
所以,不可抗力的適用具有嚴格的標準,必須符合以上的“三不”條件,而且在適用的時候還要特別注意不可抗力對合同履行的影響,否則也不能免除全部責任。
02 我們要知道,全國人大法工委明確疫情屬于“不可抗力”的背景。
全國人大法工委在2020年2月10日發(fā)文:“當前我國發(fā)生了新冠肺炎疫情這一突發(fā)公共衛(wèi)生事件。屬于不能預見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?!?/span>
2020年2月10日,那個時候,全國正處在疫情的最嚴重時間,屬于突發(fā)的公共衛(wèi)生事件。對任何行業(yè)來講,這都是難以預料難以預測的,而且當時也并沒有特效藥或者特效疫苗,通過一般的防疫措施更是難以克服的一種狀況。認定為不可抗力沒有任何的爭議。
但是目前,不管是從全球來講,還是從全國來說,抗擊新冠疫情,采取防疫措施,已經成了一種持續(xù)性常態(tài)化的工作,且中國疫苗注射量已經達到幾億支。
不管是組團還是接團,是否有零星或局部的疫情,防疫措施都是旅行社應當做的而且是必須做的,從某種意義上來講,疫情已經不是一種完全不可控、不可預見、不可克服事件。從疫情發(fā)生到現在已經過去了一年半多的時間,今年以來,一些司法判例對于最近發(fā)生的糾紛,已經不再簡單將新冠疫情導致的糾紛適用“不可抗力”原則來處理了。
文化和旅游部在前天發(fā)文“關注疫情動態(tài),合理安排出行”,提醒廣大游客在安全防疫的情況下合理出行。同時,全國各地多城市也發(fā)布通知,提醒“非必要不出省、不離市”,以及“暫緩出省旅游”等。
目前的市場狀態(tài)和去年旅游市場全面停擺,嚴禁旅游組接團的“一刀切”是完全不同的狀態(tài),大部分城市政府并未完全禁止旅游組團或地接服務,對于該城市旅行社和游客來講,這部分游客是可以繼續(xù)履行旅游合同,只是要加強游客個人防護以及旅行社防疫規(guī)范操作。
因此,如果因為零星、局部出現的疫情,再盲目適用“不可抗力”的原則處理問題,無異于是簡單一刀切,難以體現法律的公平性、公正性。
因防疫需要,政府采取強制措施將某個地區(qū)進行隔離或者將某些人進行隔離,對于這個地區(qū)或這類人員而言,這才可以構成明確的“不可抗力”事件。
如果有人,明知道進入某小區(qū)會被隔離,還擅自進入,導致被隔離的,這就不屬于不可抗力事件,不能適用“不可抗力”原則來解決相關糾紛。
03 我們要清楚,本次疫情不一定都適用“不可抗力”!
對于目前的退團退費糾紛的處理,還是要看疫情或者防疫政策與旅游合同履行之間的關聯關系。
上文我們已經提到一個點,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來判斷相關合同履行情況,從而免除或者部分免除違約責任,也就是“不可抗力”與合同履行之間的關聯性,我們分幾種情況進行分析。
(1)適用“不可抗力”的情況:
本次疫情,目前南京市以及張家界等城市疫情較為嚴重,已經達到接近封城的狀態(tài),且都已由地方政府明確關閉了轄區(qū)內文旅項目(如景區(qū))或停止接待外地游客。
因此,這屬于疫情導致地方政府做出了明確禁令,如果有計劃前往這兩地的旅游團隊,明顯可以判斷出旅游合同目的是不能實現的。疫情與合同不能實現有著直接的關聯性,因此取消旅行計劃的,可以適用“不可抗力”的原則處理旅游糾紛。
適用“不可抗力”原則解除旅游合同的,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,因此產生的損失由游客自行承擔或者雙方分擔。
(2)參照適用“不可抗力”的情況:
鑒于目前國內多地出現的疫情,有些情況是非典型性“不可抗力”原因導致的旅游合同解除。
例如,旅游出發(fā)地和目的地均非中高風險地區(qū),但游客還是因擔心自身健康安全選擇退團,或者某些地區(qū)基層人員超越防疫政策執(zhí)行等等,這種情況下不能簡單按照“不可抗力”原則處理,而可以適用旅游法67條參照“不可抗力”原則或按照旅游合同約定條款處理。
旅游法67條“旅行社、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”和“不可抗力”并列,但是其認定標準低于“不可抗力”。這種情況和下述“情勢變更”有些類似,又不完全相同。
實務操作中,經常會發(fā)生游客對于某些具體疫情防控措施是否合理、旅游合同解除是否適用“不可抗力”會有爭議,對于“旅行社、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”認定也有不同看法,簡單爭論根本不足以解決問題,所以處理糾紛時可根據情況靈活處理。
一方面,旅行社依據當地文旅部門出臺的疫情防控措施通知與游客溝通,爭取得到游客理解,另一方面,要判斷旅游合同解除的損失依據。例如今天下午出發(fā)去三亞的旅游合同取消,但團費成本最大的機票航司無手續(xù)費全款退還的情況下,你是參照使用“不可抗力”原則處理還是按照旅游合同約定處理呢?仔細想想。
(3)“情勢變更”原則的適用
還有種情況,因出發(fā)地或者旅行目的地一些防疫政策導致旅游行程安排受限,比如從A區(qū)前往有中高風險地區(qū)城市旅行的,回來之后或者到達之后需要隔離14天的情況。
如果在出發(fā)之前或者在行程中就知道的相關的隔離政策的,可能并不必然導致雙方旅游合同不能實現合同目的,只是因為該政策導致旅游合同的完全履行,可能對一方明顯不公平。
因此,從法理上來講,類似情況筆者更傾向于適用“情勢變更”原則來處理雙方合同問題。
“情勢變更”是一個專業(yè)法律術語,是指合同成立后,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(fā)生情勢變更,致合同之基礎動搖或喪失,若繼續(xù)維持合同原有效力顯失公平,允許變更合同內容或者解除合同。
故而,旅行社可以與游客協(xié)商變更旅游合同內容或者延期出行等,由此來縮小雙方的損失。因為“情勢變更”的原則適用也較為嚴格和苛刻,如果協(xié)商不成,只能向法院或者仲裁委依法進行訴訟或者仲裁解決,由司法機關來解決相關的合同問題。
現在司法機關的傾向意見,一般也會考慮疫情對整個市場經濟的影響,從而更傾向于在公平的前提下維護市場交易的穩(wěn)定性,而非簡單判定合同解除,至于具體的協(xié)商條件,如果雙方無法達成一致,法院則會根據實際情況酌情考量。
(4)嚴格履行合同約定的情況。
在不屬于“不可抗力”影響下的旅游糾紛的處理,就一定要參照雙方簽訂和旅游合同及法律法規(guī)進行處理。
因為旅游合同才是雙方開展旅游活動的基礎和核心,而合同也是維護市場交易穩(wěn)定的重要載體。如果合作各方動不動就要解除就要變更合同,那整個交易市場就要混亂了。
按照旅游合同一般的約定,國內旅游一般是游客提前七天解除而不需要支付違約金,但是旅行社有實際損失的,可扣除相關的損失,此種情況需要旅行社提供相關的損失依據。
如果游客在出發(fā)解除旅游合同的,那旅行社按照雙方合同約定執(zhí)行違約條款即可。重點提示:目前很多時候,這種處理方式比按照“不可抗力”原則處理退團問題更有利于旅行社。
最后,還是要提醒旅行社注意的是,疫情之下旅行社很不容易,不可盲目適用“不可抗力”原則來解決所有的旅游糾紛。簡單適用或參考“不可抗力”原則處理退團、退費糾紛等有的時候對旅行社不見得更有利,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,根據實際情況才能公平、公正、合理、有效的息紛止爭,減少各方損失。
上述所有觀點研討都是為最終損失承擔來做鋪墊,而類似糾紛在人民法院司法審判實踐中,損失依據和認定才是關鍵。基于上述的情況闡述,結合司法實務,大家可同時閱讀本公眾號同時發(fā)表的《病毒升級,旅行社實際損失如何處理?(判決書案例實務)》文章,從具體判決的司法實踐來探討旅游團費損失的承擔問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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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由成都青年旅行社 轉載旅游獨角獸